工伤认定第1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自残或自杀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p>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申请工伤鉴定有哪些材料单位和个人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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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和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申请表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地点,事故原因和伤害程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填妥材料后受理申请,在哪些情况下不受理工伤认定1。工伤鉴定人未提交充分资料,经行政机关发出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工伤鉴定机关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期限的,除特殊原因(具体为劳动关系确认、医疗未终止等)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90天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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