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时不需要上交原始票据。办理退休需要提供职工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手册、个人申请、缴费明细表等材料。
退休金办理流程如下:
1、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的三个月,应递交退休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将对员工档案进行装订,用于退休报送工作,请客户及时递交材料,以免因时间紧张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
2、请客户联系所属客服代表签署代理合同,根据社保所属区县情况,用人单位将提供材料清单,客户根据自身情况,按要求提供;
3、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于员工到达退休月的当月月初,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清算手续,打印《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报说明》;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报说明》测算员工养老金,填写《退休审批表》之后,于员工到达退休月的当月5号至20号之间持《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报说明》《退休申请表》、员工人事档案等材料前往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5、员工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3〕67号)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与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对职工出生日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今后,各地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规定,对职工的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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