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负债被视为共同债务。
明确范围内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囊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婚前某一方由于购房等特定资产的需求而进行的借款,此种借款一旦转化为了夫妻共有的财产,为实现此类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二人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承担的各项债务;
再次,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生产和经营活动,由此生成的债务,或是其中一方参与这种活动且其所得的收益用于家庭或和另一半共享,由此引发的负债;
此外,还包括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治疗时,以及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治疗时产生的债务;
另一方面,因抚育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由于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长辈而产生的债务;
为满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开支所需承担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且必要性较高的社交活动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最后还有夫妻事先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各类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5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