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综上所述,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有时候会对外有欠债,如果借款合同上夫妻都有签字,则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对待,离婚后双方一起偿还。共同财产足够的话,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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