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保护法存在吗
时间:2023-08-17 11:43:31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中国破产保护法吗这也许是许多人的疑问。经营不善,企业难以支撑下去,濒临倒闭的时候,是否可以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下面就是相关的内容,供大家了解。

所谓的破产保护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已,不是具体的法律。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惯例,也规定了“破产保护”制度,即破产“重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中国破产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如果中国破产保护法能加快坏帐的冲销速度,将破产企业及社会经济的损失降到最低,那么中国金融业的健康状况将大为提高。在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日益壮大的时代,这对世界经济带来的正面影响也是无法估量的。

破产保护法助力濒危航商脱困破局

当前,航运业正经历着史上最长一轮萧条期,低迷的经济、糟糕的大环境、以及惨淡的前景,迫使持续亏损的国际航运巨头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债务压力和扣船风险。如今,随着银行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债务追讨大棒步步紧逼,无奈之下,一些航运企业不得不寻求通过申请破产保护这一途径,来获得喘息机会,以期暂缓压力,争取时间扭转局面。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已成为航运企业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破产保护获批准濒危航运企业赢喘息之机

纵观全球航运市场,近几年来,有包括希腊干散货船东卓越海运(ExcelMaritime)、全球第二大独立油轮运营商OverseasShipholdingGropInc(OSG)、美国鹰散航运(EagleBlkShipping)、美国第二大油轮公司GeneralMaritime、台湾海陆运输集团(TMTGrop)等一大批船东均纷纷加入破产保护的行列。

之所以申请破产保护,无非是希望其能够让企业起死回生,重返顶峰。对于陷入困境的这些航运企业来说,似乎没有比这更可靠的办法了。此前,国际上亦有一些通过申请破产保护成功重组的案例,这也更增添了破产航运企业重返正轨的信心。

2013年6月21日,为阻止因银行全球扣船而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神秘富豪苏信吉执掌的台湾海陆运输集团(TMTGrop)向美国法院依第11章法条申请破产保护,一场破产法大案在休斯顿法庭激烈展开,成为当时媒体关注的焦点。当时,TMT旗下多艘船舶遭到扣押或被拍卖,集团一时间几乎瘫痪。

TMT曾经是一家非常成功、优秀的航运企业,投资最现代化的世界商船,由于行业低迷及经营不善,被迫申请破产法第11章法条。苏信吉称,在与船东发生法律或商务纠纷时,习惯使用法律武器扣押船舶的这种做法,对于和谐的国际贸易来说是一种威胁。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助船东获三大权利

《美国联邦破产法》(U.S.BankrptcyCode)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家公司行至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11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航运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营运,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但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美国联邦破产法庭的批准。

破产保护贵在保护二字。对于航运企业来说,申请破产保护后,可以获得债务重组机会、暂缓债务追索、公司经营控制三大权利。

第一:债务重组机会。《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本意是在法庭的保护之下于债权人追索之前,给予债务人一定时间重组其业务及资本结构,进入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业务照常进行。而在其他国家,尽管也有破产保护程序,但大部分会以清算终结。

第二:暂缓债务追索。按照美国联邦破产法,债务人破产申请一经备案即可生效,同时自动终止世界范围内债权人的债务催缴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债务重组期间进一步的债务催缴行为将受到处罚,即便是抵押债务的催缴也是不被允许的。

第三:控制公司经营。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下进行的债务重组过程,目标是重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的企业。因此,并非由法院指定的托管人或清算人进行债务重组,而是继续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经营。由此公司管理层可以继续掌控公司的运营,同时还获得了支配质押账户资金以维持运营的权力。

如今,航运业需求增长缓慢、运力持续过剩已成为新常态。资深航运专家分析认为,破产保护对于航运企业来说,可能是热气球,助力企业重现昔日风采;也可能是降落伞,导致企业慢慢软着陆;希望那些饱受破产之痛的航运企业能够通过重组,尽快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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