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的,其清算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而不是根据入伙时候的财产状况,被除名退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对赔偿数额予以扣减,有未了解的合伙事务的在了结后进行结算,退货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退还,首先看是否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可以协商决定,退还方式包括货币、实物。
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全文4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