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合伙清算的流程如下: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可以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办理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是指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种类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组成2由上述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之间债务是怎么回事?
合伙企业是没有法人的资格的。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分摊债务怎么处理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
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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