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
1、房屋延期交付;
2、合同无效;
3、未经买方同意,开发商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6、房屋产权有问题;
7、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
8、延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9、不能办理抵押合同;
10、在建工程。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知识:购房人有权力要求退房的三种情形
购房人对交易中开发商的根本违约行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开发商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置业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对此置业者有选择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置业者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的,置业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
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质量的具体标准,那么,对此事项的认定原则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若该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开发商即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三、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开发商的此种根本违约在房屋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但无论是预售还是现房交易,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使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则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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