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诺基亚(中国)投资公司提前终止协议引发纠纷案。
某某公司与诺基亚(中国)投资公司(下称诺基亚公司)建立了提供人力资源的合作关系,由某某公司负责提供符合诺基亚公司要求的人员,并与这些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这些人员按照诺基亚公司的安排为诺基亚公司工作;作为对价,诺基亚公司定期向某某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为了使双方的合作规范化,2003年6月,某某公司与诺基亚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该协议的追索生效期为2002年12月。某某公司继续为诺基亚公司招募、培训工程技术人员。2003年9月,诺基亚公司通知某某公司,决定退回某某公司的人员,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某某公司提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框架协议并延长履行期限,或者诺基亚公司赔偿损失356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某某公司的请求成立,诺基亚公司提前终止协议应赔偿某某公司的损失。诺基亚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中院认为,诺基亚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撤销申请予以驳回。
全文4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