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应依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并基于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涉及的行为对于引起该段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及过失的严重性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后,确定当事人的门责分配。
具体来说,若有任意一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那么他们应对此事故负全责。
而如果涉案方存在两至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则需要根据各个当事人行为在引发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假若在整个过程中,各当事方都没有直接导致车祸发生的过错现象,那么将被视为一起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经调查显示,其中一方面临的是故意为之的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他们将会成为此事件中的无过错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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