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过程中,若碰撞到逆向行驶的电动车,通常情况下会被划入对方驾驶者负有全部责任的范围之内。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影响力及其过失的程度来进行严谨公正的评估鉴定。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当事方将毫无疑问地承担全部的责任;
其次,如果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应当依照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造成的影响及过失的严重性,分别承担主责、同责或次责等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直接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这种情况可视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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