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收费标准:由市政府财政局直接收取。(管理费80元、行车证费10元、牌照费100元、手续费5元、固封钉4元、登记证书10元,共209元)
收费依据:黑财综(94)61号文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受理,审查半天,主管领导审核半天,发证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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