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世后农村自建房怎么继承
死亡后的权益维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宅基地仅限本村村民持有以用于建造自住住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若子女户籍已迁移至其他地区,则自动失去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当农村父母不幸离世后,其所具有的宅基地将归属于所在村庄集体所有。
然而,若在宅基地上已有建设好的房屋,则该房屋产权可依法由子女继承,而无论子女户籍是否还留在本村境内。
同时,在房屋寿命周期之内,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仍可被持续使用直至房屋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完全消失为止。
详细内容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定义的第三百六十二条以及关于“遗产”定义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去世后债务债权是否会消除
去世后债务债权并不会消灭。如果是债务人去世了,债权人可以向以下人员请求返还债务:
1、债务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其个人债务。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其个人债务。
3、债务人没有遗产的,如果有保证人的,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欠款。
4、如果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其配偶索取欠款。
5、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则不用再偿还其所欠的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如果是债权人去世了,由债权人的继承人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订立有效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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