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看到老人意外落水后,不会游泳,无奈拿起一块石头将附近岗亭的玻璃砸碎,拿出里面的救生圈,不料保安看到后,追在后面,要求男子立刻赔玻璃的钱。
该救人男子赔的着吗?应当由谁赔呢?
老人落水急需救援,而救生圈就被锁在保安亭,这种人身危难的紧急时刻,选择砸窗取出救生圈救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行为。
该男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几项构成要件:
(一)有现实危险的存在;
(二)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三)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
(四)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民法典》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导致的侵权行为,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侵权人,则由实际受益人进行补偿。
救生圈被锁住,岗亭所在单位要负责吗?
虽然岗亭的是由保安值守,但保安作为工作人员,在民事上的人格被单位吸收,所以纵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保安背后的单位赔偿,而非保安本人赔偿。负责单位是否赔偿,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保安事后将救生设备挂到岗亭外面的情况来看,显然,配备这种救生设备,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的体现。就本案而言,负责单位将救生设备锁住,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故应当酌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救人属于见义勇为,砸窗属于紧急避险。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子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有产生赔偿,也应当是由获救者来承担。但这个救生圈就是为了救援配备,管理单位显然没有做到相应的义务。恰恰相反,应当感激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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