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时间:2023-03-30 17:32:16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仓储管理包含什么

仓储管理包括:

一、货品储存:存储是指在特定的场所,将物品收存并进行妥善的保管,确保被储存的物品不受损害。

二、流通调控:由于流通中的需要,决定了商品是储存还是流通,这就是仓库的“蓄水池”功能,当交易不利时,将商品储存,等待有利的交易时机。

三、数量管理。

四、质量管理:根据收货时的仓储物的质量交还仓储物是保管人的基本义务,为了保证仓储物的质量不发生变化,保管人需要采取一些先进的技术、合理的保管措施妥善地保管仓储物。

五、交易中介:仓储经营人利用大量存放在仓库的有形资产,开展现货交易,有利于加速仓储物的周转和吸引仓储。

六、流通加工。

七、配送。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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