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应当承担哪些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高管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高管对公司所负义务的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后者主要是能力方面的要求。在此项义务的要求之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
(1)违反财经纪律。包括: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篡夺公司机会。非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从事竞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收受商业贿赂。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6)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违反踏实义务的行为效力:归入权与行为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说明,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三)股份有限公司高管的特别忠实义务。
(1)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高管提供借款(第116条);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高管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117条)。
(四)对股东、监事的特别义务(第151条)
股东(大)会要求高管列席会议的,高管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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