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夫妻一方的个人负债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限定执行范围至借款人的个人资产。
然而,当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若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寻求司法救济,则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然而,若是配偶一方能够阐述并证明此项负债只源于本人或者适用了有关法律中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况,那么另一方即可避免对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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