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并无法进行公证操作。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据的配偶部分,不得随意用以清偿另一方所背负的个人债务。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针对个人债务的问题,通常应当使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全额偿还。
若强制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会对配偶的正当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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