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直接目的是促进农民按劳分配、家庭经济富裕,增强农民的经济实力,减少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工作者的生活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