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申请供电合同不成立吗?
时间:2023-06-09 10:33:18 1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胶东在线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丛艳孙君英)日常生活中,人们大多以局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但有些事情虽然没有形成局面协议,但事实上协议已履行多年,即形成事实合同,造成损害,照样要赔偿。日前,海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供电合同案件。

2004年1月6日,海阳某面粉厂向海阳某供电所报停30千伏和80千伏两个变压器的用电,海阳某供电所予以报停。2004年3月12日,海阳某面粉厂向该供电所申请供电,但该供电所未给供电。同年4月10日,海阳某面粉厂以电报的形式向该供电所两次申请供电,该供电所均未给供电。2004年4月19日,该供电所通知面粉厂给予中止用电,面粉厂无法继续经营生产,2004年6月30日,海阳某面粉厂将供电所的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供电,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恢复对面厂的供电,对停电造成的损失发生属另一种法律关系,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海阳某面粉厂不服,2004年12月31日,原告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8万元。

庭审中,被告海阳电业公司以原告未书面申请供电,没有形成供电关系为由,不承担供电义务,也不承担赔偿义务。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证实,原告自开办企业以来,所用电的的一切设施均由被告供电所安装,且已使用多年,因此原告与被告的供电合同关系已形成事实,被告给原告中止用电,属违约行为。通过参照海阳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及走访同类企业的生产及利润情况,10月初,法院作出了由该供电所的主管部门十日内赔偿15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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