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2、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分包合同无效怎样追讨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追讨工程款,应看建筑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而定。
一般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建筑分包合同无效,已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总承包人及发包人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向法院诉讼追偿,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相应的工程款。
2、建筑分包合同无效,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或经修复后依然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获得工程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因工程分包合同无效而遭受的其它损失,如人工损失、合理利润损失等,发包人不负责赔偿,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分包人追偿。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怎样确定实际施工的工程款?
通常存在以下的处理情况:
(1)参照无效分包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造价。
(2)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造价。
(3)申请司法鉴定,由专门的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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