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风险既具备风险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地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这是由税务稽查工作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稽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而只要有判断,就会有判断正确和错误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就有风险。
(二)税务稽查风险的潜在性
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潜在地存在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只有在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其工作失误和判断错误负责任,对其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时,如税务稽查人员非法查封、扣押财产给被查对象造成损害而被要求给予赔偿时,潜在的稽查风险才转化为现实的损失。
(三)税务稽查风险损失的严重性
税务稽查风险一旦发生,它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或因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而被要求给予赔偿等。除此以外,它还表现为税务机关社会形象的损害和有关当事人要承担责任的损失。
(四)税务稽查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
税务稽查风险普遍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稽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大意,都可能导致或增加最终的稽查风险,稽查风险贯穿于稽查过程的始终。
稽查风险因素存在于稽查活动的各个环节,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对于各环节的每一个具体风险来说又是由多因素构成的,其中既有被查对象本身方面的因素,也有来自稽查人员方面的因素。
(五)税务稽查风险的可能性
稽查风险虽然是由于全过程的多因素所致,但稽查风险是可以控制的。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来降低稽查风险。在稽查风险的三个要素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是不能控制的,只有检查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在稽查业务执行过程中,稽查人员预先设定的较低的可接受的总体稽查风险水平可以通过控制检查风险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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