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的主要思想是通过约谈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约谈和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对于申报纳税期限内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免予处罚;对于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已经具体实施。《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
约谈制度法律依据:税务稽查约谈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约谈的目的是了解有关情况,交流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约谈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笔录应当包括约谈时间、约谈人员、约谈内容、约谈人在约谈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印章。因此,约谈制度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依据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约谈制度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依据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约谈制度可以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约谈的目的是了解有关情况,交流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约谈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制作约谈笔录。约谈制度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一种管理。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针对各镇(街道)、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轻微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干部。
第五条约谈组织实施及分工:
(一)对需要进行约谈的,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及涉及问题的性质、情节确定主谈人员。凡属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约谈的,由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正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的,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或常委、副局长主谈;凡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由区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主谈。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二)区纪委党风廉政室、信访室、第一至第三纪工委、干部室等职能室为约谈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区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约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约谈方式:
(一)定期约谈。区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每年一次定期约谈各镇(街道)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约谈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二)工作约谈。在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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