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查验他人财物,严重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这一行为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益。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每一位公民的人格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无论是哪个组织还是个人,都无权随意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所谓的“人格权”,包括但不仅限于隐私权。
而隐私权,则特指每个公民享有专属私人生活的宁静以及私人信息得到依法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知晓、收集、利用以及公开等方面权利的一部分人格权。
未经授权私自翻看他人财物,无疑会对受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
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向加害方提出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于加害方来说,也应当承担起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如果遇到有人偷偷翻动他人物品以试图刺探他人隐私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
通常,这样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即被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罚款五百元以下。
若情节较为恶劣的话,会被处以五天到十天不等的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搜查他人人身、住房,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非法搜查罪,依据法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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