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办理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2.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1年时间内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3.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机动车;
4.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5.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6.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7.国产、进口和进口件非法组装的各类机动车;
8.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领域的其他各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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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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