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认定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8:44:03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偿,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申请表应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等,事故原因和伤害程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补正材料,予以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检查需要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人员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上海市工伤认定有六个工作程序:

1.受理

(1.1)提交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案件调查(2.1)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但劳动者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不予调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如遇特殊情况,有关部门尚未完成事故鉴定,鉴定结论可能对工伤鉴定产生影响的,可以中止鉴定程序。分娩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伤认定决定送达时,将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同时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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