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所出版的《发展中国家许可贸易指南》对技术下的定义是: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而无论该知识是否体现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或者是否反映在技术信息或技能技巧中,以及抑或是否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或管理工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中。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将技术定义为:在生产的全部过程(即从产品的到产品的销售)中所应用的知识.就以上两者比较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的定义似更可取,因此也就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的上述定义略嫌烦琐。
技术有如下特点:
1.技术是系统知识。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具备系统性。这里的系统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为一定的技术的内部的各个成分,必须是相互关联的;其二是作为一定的技术的知识必须是一个整体。
2.技术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是与生产相关联的。这里的生产是广泛意义上的生产,包括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的实施和服务的提供。一种知识虽然具有系统性,但若它不与生产相关联,那么它就不能成为技术.
3.技术是无形财产。作为技术的知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中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价值。正因为技术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对技术可以而且应当以保护财产权的方法进行法律保护。
4.技术具有商品属性。作为技术的知识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便具有商品属性,因此技术可以通过商品交换在市场上流通,而这种流通必须遵循规范商品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1.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根据技术是否向社会公开,可以把技术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前者是指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发表于各种大众传媒上的技术信息;后者是指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专有技术(Know-how)。在公开技术中,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公开技术和有条件的公开技术——前者即如上倒,后者如专利技术。
2.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根据技术产权的归属不同,把技术分为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前者是指其产权归属整个社会公众的技术,亦可称之为公共技术;后者是指其产权归属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技术。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公有技术并不等于公开技术,因为公开技术中的专利技术等并不是公有技术。同样,私有技术也并非只能是秘密技术,因为专利技术同时也是公开技术。
3.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根据技术是否已经为规模生产的采用,可以把技术分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前者是指业已为规模生产所采用的技术;后者则是指尚未被规模生产所采用、尚为试验性的或仅为小批量生产所采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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