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赛拓商贸发展中心诉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产证一案近日宣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赔偿甘肃赛拓商贸发展中心损失64余万元。
1998年9月28日,赛拓中心与兰州江林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661号1700多平米房屋转让给赛拓中心。同年10月16日,兰州中院在执行兰州市合作银行与江林公司的(1998)兰法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时,向兰州市七里河区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送达了“停止办理兰州江林物资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间,赛拓中心向房管局提出了要求对该房产核发房产证的申请,经房管局审核,于同年12月23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嗣后,赛拓中心凭三本《房屋所有权证》,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的房屋作抵押,先后从银行贷款380万元用于赛拓中心的经营活动。
鉴于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因疏于管理将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该房产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兰州中院给房管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房管局“撤销江林公司与赛拓中心的交易过户手续,注销发给赛拓中心的三本房权证,使该房屋恢复到法院查封时的状态”。房管局根据从市工商局调取的江林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和从兰州中院调取的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该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并参考司法建议书,依法撤销了江林公司和赛拓中心房屋买卖手续,注销了三本《房屋所有权证》。
之后赛拓中心为此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甘肃高院终审,认为“兰州市房管局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房产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维持房管局注销三本房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赛拓中心认为由于房管局的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管局赔偿给赛拓中心造成的各类损失4151.79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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