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况不是房屋合同中所指的不可抗力,如果将此类事件列入不可抗力条款项下,则因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成为无效条款,违约一方不能免责,还是要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开发商也往往用不可抗力来搪塞、推脱责任,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购房人,如果您的合同中有以下内容被列入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您可以向出卖人提出疑义:
1、连日大雨、狂风、沙尘暴、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不属于免责范围。律师认为天气因素固然对施工进度有重要的影响,但其不是“不能预见”的,开发商在进行房产开发前就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历史记录估计当地的天气状况,和预计给施工进展带来的影响,合理地预留一定的工期,确保其在承诺的交屋日期前能够顺利完工。所以律师认为常规性的恶劣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如有关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煤等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付使用前,新建住宅必须有供水、供电、排污、燃气、有线电视、电话通讯设施、公交或地铁、教育、医疗、邮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在总体规划时就应当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市政配套延误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风险,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3、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困难: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到这些技术困难,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4、建筑材料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如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山洪等不可抗力灭失的,但是律师认为这仍要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这属于开发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沈律师认为绝大多数的建筑材料具有可替代性,开发商应当从其他渠道重新取得建筑材料,不能因此免责。
5、第三人的原因:如因为第三人的过错或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律师认为因先由开发商承担履约延迟或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然后由开发商再去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6、政府及国家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7、其他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因举行重大庆典活动而进行的交通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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