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
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变更: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3、更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户口派出所受理;由派出所统一上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审批。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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