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移送。”指定管辖是指高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承办案件的法院的权力,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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