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终止
时间:2023-05-02 16:20:35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裁减职工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即可裁减职工: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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