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开发商未能按照与业主约定的时间如期交货,经过业主规劝及督促之后,超出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交房手续,那么业主有权选择退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规劝和督促之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则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规劝和督促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规劝和督促,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权利。若逾期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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