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之名购置房产,也就是实际出资方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去购买房产,这种行为背后潜藏着众多的风险:
首先,由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所有人均为名义产权人,而非实际出资人,这就使得实际出资人在法律层面上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其次,名义产权人在未征得实际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房产进行出售或者抵押,那么实际出资人将很难追回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再者,如果名义产权人在购房后产生了债务问题,那么他名下的房产很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导致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如果名义产权人在购房后遭遇婚姻变动,那么该房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无疑给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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