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能否撤销?
对尚未达到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劳动局提出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为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申请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而劳动局不主动认定工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劳动局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2)如何规定工伤认定撤销的后果。但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行政决定,受伤员工及其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不服的,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二)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意的;(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标准不满意的;(4)签订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辅助设备配置机构协议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
(5)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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