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部门能不能强拆还可以。(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2)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组织强拆;(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拆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期限;
(二)履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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