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满足法定要件的话是可以进行委托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经行政机关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是什么
包括海关、公安部门、税务,及县级以上政府机构,这些部门如果对违法个人或者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对方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涉及罚款的可以采取冻结,查封财产方式。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处理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划拨款项等其他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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