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从没有地方政府利用外资搞过基建。开这个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先河,不仅需要思想解放,一度也要顶着压力。差不多同时着手研究的“土地批租”同样要力排众议——让国有土地从“无偿、无年限、无流通”变成“有偿、有年限、有流通”,这对传统观念和操作手法的冲击,堪称石破天惊。
改革开放的意义
为什么要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因为这是一对矛盾。立法是什么?它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它追求的是稳定性。所以立法的特点是“定”。改革恰恰是对原来定下的、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制度自我完善的一个手段。所以改革的特点是“变”。用特点是“定”的立法来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可以说是改革开放40年来立法工作当中的一条主线,一直在处理这两者的关系。这其中经历了“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到“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在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时候又有不同的特点,比如从立法“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宜粗不宜细”,到“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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