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缺乏认可。
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我国由来已久。但鉴于其风险性,及对正规的金融安排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破坏性,使得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一种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政策,从而在客观上加重它的地下性。这使得民间融资事实上接近于自生自灭的状态,法律上缺乏地位。
2、民间融资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制观念薄弱。
绝大多数民间融资均未签订正式借贷合同,有的甚至没有保留最原始的证据如借条等,当事人主要凭传统观念操作,法制观念不强,这样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甚至给非法乱集资创造一定的条件,进而酿成社会稳定问题。
3、地下小钱庄有一定的市场。
有的企业以其名义融入资金后,除部分企业自行周转使用外,将剩余资金再次借给资金紧张的个人或企业,收取更高的利息,从中赚取差价;或者给别的企业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换取贴现差额获利,成了名副其实的地下金融市场。
4、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的重心主要放在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上,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属于盲区。对普遍的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尚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盲区也让金融监管对民间借贷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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