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两类,即由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官办评估机构和经政府部门核准成立的民办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这两类评估机构性质是不同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官办评估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职能机构。而经政府部门核准成立的民办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是通过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才成立的评估机构。
因为性质的不一样导致评估机构评估事务的范围不一样。官办评估机构主要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房地产评估业务。所以,官办的评估机构可以接受任何种类的房地产评估事务,而民办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范围有一定限制。对一般的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均可委托官办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是民办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
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否则,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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