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权益,妥善解决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报销问题,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5号),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参保患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泛指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收费后所开具的收款凭证。
「申请所需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表》(以下简称《补支申请表》),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向学校(托幼机构)、行政村或社区工作站等负责汇集医疗收费票据报销材料的部门提出申请。
2.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补支申请表》,核实确认无发生退票情况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或套打电子票据,标注补办票据字样,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资料等一并丢失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予以补办,并加盖医保专用章。
「申请办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到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到所属乡镇(街)劳服中心办理,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统一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申请时限」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截至日期为费用发生次年的4月底;2.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截至日期为参保年度待遇期期满后3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特别提示」
1.对于相关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报、重报医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及有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162号)和《关于票据丢失或毁损后医药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津劳社局函〔200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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