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凭法院判决书能否改变房屋产权
民法典对凭法院判决书能否改变房屋产权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判决的,可以凭判决书变更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不动产登记需要带什么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如果你拥有的不动产符合上述的权利仍未登记的,那么就需要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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