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相同之处:
1、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行政机关,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2、二者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
3、二者实际上都造成行政上的损害结果;
4、二者都是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给予的一定的弥补;
5、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都由公法来进行调整。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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