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原告提起诉讼须具备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一前提条件。
譬如,当子女手中持有父母亲笔签署的欠条时,他们便可能具有与该欠条所载借款事项产生直接关联的利益,原因在于欠条可能揭示出父母对子女负有债务责任,抑或是子女本身即为债权人。
在此种情形之下,子女有权以原告身份发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
然而,能否顺利进行诉讼程序,尚需考虑诸多其他因素,诸如欠条的真实性、债务的性质以及债务是否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等。
若欠条确属真实有效,且债务尚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子女作为原告是完全可行的。
反之,若欠条无效或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则可能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启动。
总而言之,子女手持父母亲笔签署的欠条能否进行诉讼,需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
若欠条有效并满足其他诉讼要件,子女即可作为原告发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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