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曾多次帮助别人追讨欠款。但这次,他自己借给别人的钱,一年多还要不回来。2015年6月,他曾借出22万给朋友甲先生,甲先生打下了借条,归还了2万元后,双方把借条销毁。2015年7月12日,甲先生向李先生打下了欠条,欠条写明甲先生欠李先生人民币20万元,在2014年9月1日前还清。但从去年9月至今,甲先生一直没有向李先生归还借款。但期间,两人还曾发生一笔业务,李先生向甲先生借款2万,李先生也没有归还这2万元借款。
听说借款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保护的时效只有2年。为了追讨借款,李先生不远千里从外地赶到杭州打官司。原本他认为自己的官司一定会赢,但法院竟然判决李先生败诉,驳回所有诉请。这个结果,李先生从没有想到。那么,为什么李先生手握欠条,还会败诉呢?
案情焦点
手握欠条打官司是否一定能拿到欠款?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请。判决的依据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李先生不能就欠条所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院认为,李先生递交的欠条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而且,如果李先生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则李先生之后再向甲先生借款有悖生活常理。
案件最后结果
虽然李先生败诉,但他决定再上诉。在决定上诉期间,李先生找甲先生谈判,李先生在法庭提出的理由虽然没有被法院采信,但甲先生考虑到二审败诉的风险,甲先生已主动和李先生和解,先归还李先生5万元借款。
最新规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案有关的注意点,具体如下: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
借贷事实,是款项的实际出借,比如借条和收条。但除了借条和收条外,法院还需要审查的是借贷的合意。即法院除了欠条之外,还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借贷金额、贷款人的支付能力和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法院不是只根据借贷事实,即欠条,就断然作出判断。还根据交易习惯、当事人间的关系和交易细节,作出综合判断。因此法官认为,李先生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既然甲先生还欠李先生20万元,那么甲先生再借李先生2万元,是违背生活常理,因此即使李先生提供了欠条,但仍然会败诉。
律师提议
本案告诉大家,当大家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打借条,尽量不打欠条。因为,如果打的是欠条,当事人举证责任又会增加,需要举证曾经借款,后又还款,尚欠款项等。如果本案,李先生打的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者不要销毁之前的借条,败诉的风险就小了。同时,当你借款给他人时,除了打借条或欠条外,最好有人见证。因为,法院为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现判案的审查的标准,不仅仅是欠条,还有借贷的合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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