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待定。
(一)合同无效的情况:
1、合同内容违法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
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显失公平。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一、合同关系的要素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虽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可以发生变更和转移,从而使债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祥见“合同的内容”部分。
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交付标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所以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二、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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