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过错方如何界定,有没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4-05-02 04:32:57 2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婚姻过错方界定方法如下: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可视为婚姻过错方。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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