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是引起合同效力变化的原因不同。
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的合同可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效力待定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主要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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