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166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志亮,男,23岁(1983年3月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郝庄家园4号楼2单元211号。2000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志亮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志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樊志亮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志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樊志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樊志亮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樊志亮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陶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王铮
全文5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