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安志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2:30:09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安志,男,1973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25197304083475,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石蟆镇关溪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10月30日被重庆江津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安志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虹、被告人罗安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5日晚,何秀能(已判刑)因琐事与黄彩春弟产生矛盾,故纠集被告人罗安志及王奎(另案处理)携砖刀到路桥区石浜村黄彩春暂住处,找黄的弟弟报复,在要求黄打电话给其弟弟遭到拒绝后,即动手殴打黄彩春,而被告人罗安志则伙同王奎用刀将姜小龙、文学梅砍伤,并劫走姜小龙、文学梅的手机两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311。5元)。经法医鉴定,姜小龙的损伤为轻伤,文学梅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安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何秀能供述;被害人姜小龙、文学梅陈述;证人黄彩春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估价鉴定书;辨认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安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安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1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林瑛

全文9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罗安志抢劫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罗安志抢劫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